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经上一级机构批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