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