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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 2. 《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3. 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4. 卫生处理报告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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