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责任及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责任及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辖区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和卫生处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分析和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