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部政策法规司。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其他有关情况。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