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