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