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