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四)

(四)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