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三、 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三) 三、 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三) 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