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