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