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的,应当组织研究,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