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制工作机构。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