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并将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抄送法制工作机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不提起上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抄送法制工作机构。因同一原因导致多个案件收到相同裁判结果的,可以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