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其他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登记,由法制工作机构将行政案件裁判文书转交应诉承办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