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的行政争议,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