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应诉承办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必要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