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