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