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被申请人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双方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的;
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履行的。
前款第三项所称的中止履行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双方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的;
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履行的。
前款第三项所称的中止履行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