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作出答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