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未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或者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其他机构未按本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末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和确定代理人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