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