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主持,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和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听证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