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