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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颁布施行的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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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颁布施行的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目录(略)

第五十八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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