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