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