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