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