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开庭审查: 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 申请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 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开庭审查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