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指定复议人员具体承办。 复议机构也可以聘请特邀复议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