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