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