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