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