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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国土资源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适时地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组织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标准复审后,要写出复审报告,复审报告要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条款,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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