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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土资源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标准一经发布,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动变更为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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