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