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