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