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