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七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