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原办理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