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