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