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