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