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