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其他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