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