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办理。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